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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

廖亦武 2010年3月 我竭盡了全力,很遺憾。我仍然抵達不了德國,抵達不了科隆文學節為我安排的朗讀會現場。 我身心疲憊,但我還是要對大家說謝謝。 我特意給大家寄去我創作並演奏的歌與簫。你們已經聽見了吧。 不是中國笛子,是中國洞簫。笛子是橫著吹,洞簫是豎著吹,洞簫的身長是美洲印地安人骨笛和原始非洲人豎笛的兩三倍,在古代,用來招集孤魂野鬼。 我在監獄內學會吹簫。我的師父是個84歲的老和尚。當我進去時,他已經在裡面住了很多年。這個與世無爭的僧人,犯的也是一種古老的罪——反革命會道門——會道門是存在於中國偏僻山區的秘密組織,源頭可以上溯到幾百年前的清朝,宗旨是反抗異族的政權——老和尚因受鄉民的擁戴,...
2009年1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劉曉波提起起訴當天,中國大陸165名《零八憲章》簽署人在互聯網上發表聯署聲明,表示他們每一個人都是這一案件的組成部分,他們願意與劉曉波同擔刑罰。這一倡議立刻得到了《零八憲章》簽名人的熱烈響應,截至2009年12月28日,劉曉波的生日,也是劉曉波被判刑11年後的第3天,國內的簽名人數已達520多人。 《零八憲章》網站 和 中國人權網站 刊登了到2009年12月28日為止的全部簽名名單。願與劉曉波共同承擔責任的網上籤名活動一直在繼續中,並獲得越來越多的簽名支持。以下是這一聲明: 我們願與劉曉波共同承擔責任 我們作為和劉曉波先生一起共同起草或簽署《零八憲章...
劉曉波 2005 國家由它的民眾構成,民眾是一個國家的主體,也是國家主權的來源和國家利益的擁有者。在一個合理的政治制度下,政治權力來自民眾的授予,政府靠民眾血汗養活,政府或執政黨僅僅是國家的公僕而非國家的主人。政府必須真正地而不是口頭地把民眾當作衣食父母,而把自己當作民眾公僕。所以,政府的首要職能是善待自己的人民和提供公共服務,無論是權力和國家財政,都必須做到“取之於民而用之於民”;政府所代表的國家利益必須具體化為民眾的利益,最終具體落實為個人的安全、財產、自由和民主等諸項法定權利。 總之,尊民愛民、特別是尊重和保障民眾用和平的方式置疑、批評、甚至反對政府決策的權利,...
劉曉波 2006 [English / 英文] 後毛時代的中共政權,雖然獨裁依舊,但並不狂熱,而是理智的獨裁,越來越精於利益計算。特別是六四大屠殺後,任何努力都無法緩解中共意識形態的急遽衰落,加上跛足改革帶來的惟利是圖、普遍腐敗和兩極分化,更使政權的合法性危機雪上加霜,以至於,即便是獨裁化民族主義的煽動,也無法真正凝聚民意民心。所以,中共維持政權的主要方式只能乞靈於經濟高增長和利益收買。沒落的帝制傳統、腐朽的拜金主義和垂死的共產獨裁相結合,演化為那種最壞的掠奪型資本主義和現行的灰色統治方式,極端機會主義的統治也使今日中共獨裁呈現出模糊多面的特徵。
一審辯護詞 [English / 英文]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高文謙 1989年春,高文謙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工作。他親眼目睹了學生的抗議示威活動,當局隨後的“六四”鎮壓改變了他的一生。他決心把被共產黨掩蓋的文革歷史真相通過自己的筆告訴世人。他的努力後來主要都凝聚在他的備受歡迎卻在中國大陸被禁的《晚年周恩來》一書中。 一晃“六四”鎮壓已經過去了20年。這是個非常沉重的話題。一提起“六四”,又把我帶回20年前那個殘暴、血腥、令人心悸的夜晚。那是中國現代史上最黑暗的一夜,刻骨銘心,改變了許多中國人的命運,也包括我自己。1989年年初,當時時局已是山雨欲來風滿樓。改革已經進入了第10個年頭,鄧小平跛腳鴨式的改革已經累積了許多社會矛盾,...
4月16日,深圳著名維權律師劉堯在被羈押近500天后獲得緩刑而被釋放。劉堯因代理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派頭村村民進行土地維權而於2007年12月18日被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刑事拘留。在被羈押期間,劉堯的案件經歷兩次上訴,四次庭審,刑期從2008年6月被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2009年4月16日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盡管按照法律規定,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根據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而劉堯從被羈押開始拒不認罪,無任何悔罪表現,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以適用緩刑的方式將其釋放。劉堯從被釋放開始,...
4月16日,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維權律師劉堯被控“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做出終審判決,判處劉堯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劉堯當天獲釋。劉堯律師於2007年12月被拘留,其間共經歷了4次庭審,現雖獲釋,但在這一判決下,劉堯不能再繼續執業。 在過去的一年半時間裡,劉堯案引起了深圳乃至全國律師界的強烈反應。 2006 年底,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派頭村村民因當地政府征用了村民集體土地供富源實業集團建造新的水電站,委托劉堯律師代理他們的失地案。2007年12月,劉堯和村民兩次前往水電站施工現場要求停止施工,雙方發生爭執。2008年6月,劉堯被東源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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