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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联合国遭遇妇女权利问责,香港普选权落实情况得分低

2014年10月23日

今天,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日内瓦就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地区女性权利的进展情况提出了一系列尖锐的问题。委员会的独立专家们在与中国代表团全面交换意见时,提出了许多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

  • 对民间社会的限制和骚扰;
  • 受害者诉诸法律的途径和司法独立;
  • 女性知情权和信息的可获取性;
  • 对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女性、跨性别女性以及残疾女性等弱势群体的歧视;以及
  • 对法律和政策实际落实情况的具体评估。

在回答专家们所提出的具体而有依据的问题时,中国代表团的回应避实就虚,着重从形式上的法律、政策和落实机制来回答问题,并列举了各种数据。但是当问及杀婴行为及其他敏感话题时,代表团则声称数据收集不充分,或者根本无法获取。

在当天的另一个会议中,作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审议之后续程序的一部分,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了该地区普选权等问题。这也是当前正在进行的香港示威游行民众的诉求。

在2013年的审议中,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建议香港应该确保包括选举权和参选权在内的普选权不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复此建议所提供的信息,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提议给出C1的评价等级——收到该回复但并未采取有效的行动 落实建议。

几位委员对所提议的评价等级表示支持并指出,鉴于当前香港政府与民间社会的紧张关系,跟进普选权的落实情况十分重要。委员会同意寄送一封跟进信函,再次强调之前所提的建议,并要求香港提供如何落实普选措施和与香港国际义务相适应的更多信息。

 这些会议是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英文简称CEDAW)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英文简称ICCPR) 这两个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之下所进行的正式审议程序。

对中国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的审议的有关背景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由23名独立的女性权利专家组成,负责审议各缔约国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况。这是中国自1980年批准该公约后第五次接受委员会的审议。

作为审议程序的一部分,缔约国的民间社会成员有机会通过提交书面报告和口头简报的形式向专家组提供意见。中国人权着重强调了影响妇女权利全面实现的结构性和制度上的问题[链接]。他们包括:

  • 有关妇女政策和实施的数据的可获取性和透明度
  • 妇女性权利受侵害后诉诸法律的途径
  • 妇女的政治参与;
  • 中国对民间社会限制性的规范框架;以及
  • 中国特有的贪腐,是对推进女权的重大挑战。

下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将发表报告,陈述其结论性的观察与建议。

香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审议后续会议的有关背景

今天的会议是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13年对香港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情况审议的后续。其目的在于检查香港对该委员会上次审议结束后所提出的三个后续问题所提供的信息,其中包括警察暴力和普选权这两个适时而又重要的问题。

虽然中国还没有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由于英国已于1976年批准该公约并应用于香港,因此在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中(附录I的第13章),中国政府和英国同意该公约条款在香港1997年回归中国管辖后将继续适用。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表示,委员会将于10月会议结束后,公开其评估结果。

《消除妇女歧视公约》有关文档和中国人权信息
  • 中国人权总览:中国与联合国(
  • 中国人权《消除妇女歧视公约》背景资讯(

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审议(2014年)

  • 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审议(2013年):英文中文
  • 与中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2014年):英文中文
  • 中国人权在联合国第五次审议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前提交的报告(2014年):英文中文(概要)

更多(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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