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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雄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对他的定罪和判刑不成立

2015年12月04日

2015年12月3日,维权人士郭飞雄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天河区法院对他的判决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依法要求重审此案,改判他无罪。此前,天河区法院于11月27日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判处郭飞雄有期徒刑6年。

郭飞雄上诉书的主要论点是:

  • 法院未能证明201317日至9日他在南方报业大门外举行的声援南方周末的街头集会活动“导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郭飞雄在上诉书中写:“这一切,都有法庭上所放映的他的演讲录影、秘密员警即国保的数段录影和演讲现场斜对面的即时交通视频直接为证。”
  • 袁兵、袁小华的证言,是二人遭受刑讯逼供和殴打折磨情况下被迫作出的,因此在审判中用作证据是非法的。
  • 法院假借列举证据,对他的《法庭辩护词》内容公开进行篡改、加节。郭飞雄在上诉书中写:“我在预审阶段对有关声援南周和‘八城快闪’(2014年在8个城市举行的举牌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公开抗议活动)两件事情的讯问完全实行零口供,根本不存在《判决书》上列举的两项‘供述’!我的《法庭辩护词》完全是在进行无罪辩护,更不是任何意义上的‘供述’!”

此外,郭飞雄指出,天河区法院根据逼供的口供,无凭证地采纳通过非法方式收集的证词中严重可疑的、孤零零的、纯口供的情节对他所作的判决,直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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